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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度系统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 第三章 调度计划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 应当通知有 (一) 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 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 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 调度规则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 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 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 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什; (四) 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稳定限额; (五) 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部门 第二十条 示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电网运行遇有危及设备安全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招待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招待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与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 第二十五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给 (一) 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高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招待的; (二) 不招待有关调度机构批件的检查计划的; (三) 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四) 不执行高度指令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五) 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六)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 供的电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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