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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号 《供电营业规则》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 伏; 2. 高压供电:为10、35(63)、110、 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3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 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 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 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1. 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 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 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 3.向被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 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要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时;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时。 第十五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新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的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 第二十条 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 第二十一条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临时变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装(简称暂拆); 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或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 根据用户申请减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 第二十四条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 2.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 3. 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 4. 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 5.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 第二十五条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 须在更换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 第二十六条 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规则第一百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 第二十七条 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 、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3.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供 电企业提出申请。供 1.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2.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成 第二十九条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 第三十条 用户分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第三十一条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重新装表计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 第三十四条 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 1.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 3.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 第三十五条 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3.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 第四章 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 第三十九条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 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6.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 面布置图。 8.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 9.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10.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配电网络布置图。 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13.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时 第四十一条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 第四十二条 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 出意见, 第四十三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发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 第四十四条 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公用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和 第四十五条 用户建设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用户负担。 第四十六条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 2.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 3.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 4.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 5.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公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 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 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 界点,第一 3. 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 4.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 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分 第四十八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 第四十九条 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供电企业须在用户处进行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作业时,用 第五十条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限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 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 第五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订的有关安全供用 第五十三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 ,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第五十四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 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 第五十五条 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GBT1454993的 第五十六条 用户的冲击负荷 、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 第五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第五十八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 第五十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 第六十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 部门审 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事故和误动作发生。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 第六十三条 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 ①人身触电死亡。 ②导致电力 系统停电。 ③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 ④电气火灾。 ⑤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⑥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 第六十三条 用户受电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 第六十四条 承装、承修、承接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 管理部门颁发的 第六十五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布。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 第六十九条 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 供电企业应 第七十条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 第七十一条 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 第七十二条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 第七十三条 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 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 第七十四条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 第七十五条 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 第七十六条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 第七十八条 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能表保证金。供电企业对存入保证金的用户 出具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供电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 第八十条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基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 第八十一条 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 或通知用户交 第八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抄表计费电能表读数。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表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 第八十四条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 第八十五条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 第八十六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第八十七条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 第八十八条 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 第八十九条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并网运行的发 第九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在并网发电前签 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3.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一条 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 第九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 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 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 第九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 第九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九十五条 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 2.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 3.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主调查规程》 4.本条所指的电度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计算。 第九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 损失的,供电企业 2.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 供电企业 不负赔偿责任。 3.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 记录为准,如用 第九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 2. 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 ,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 记录为准,如用户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 总额不足1者 第九十九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城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 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 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 6.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 修复费用或进行赔 第一百零五条 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本原则,在业务上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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